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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学习丨民主集中制

中国共产党实行的民主集中制,是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制度,是民主和集中紧密结合的制度。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进行集中,坚持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集中全党智慧,体现全党共同意志,这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大创举。

民主集中制作为中国共产党的根本组织原则被确立下来,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早在建党期间,围绕党的组织原则问题就曾发生过分歧。1921年2月,党的主要创始人陈独秀起草了一份党的章程,拟采取中央集权制。上海的李汉俊也起草了一份党章,主张地方分权,而中央只是一个有职无权的机关。据党的一大代表李达回忆:“陈独秀看了李汉俊这个草案,大发雷霆,从广州来信责备我一顿,说上海的党员反对他,其实我当时并不知道这件事。”最终,陈独秀的意见获得多数人的赞同,党内的这一场争论也被平息下来。这对于维护党内团结,提升党的战斗力,有极大帮助。

作为党的早期杰出代表,蔡和森对党内不太重视集中制的人提出了批评意见,极其强调集中和纪律严明。1920年9月,在法国勤工俭学的蔡和森写信给毛泽东,提出“党的组织为极集权的组织,党的纪律为铁的纪律,必如此才能养成少数极觉悟极有组织的分子,适应战争时代及担负偌大的改造事业”。1921年年底,蔡和森学成回国。时值中国共产党筹备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但党的内部却发生了李汉俊、何孟雄等人反对集中制、反对党的纪律的情况。蔡和森与之进行了坚决斗争,及时批评了李汉俊等违反组织纪律的消极行为,指出李汉俊等把民主集中制和铁的纪律与独裁、专制等同起来,显然是不正确的。

将民主集中制这一原则正式写入党章,是在党的六大上。1928年7月,党的六大党章规定:“组织原则:中国共产党与共产国际的其他支部一样,其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大会通过的《政治决议案》确立了秘密条件下党的活动的两大原则:一是党不能因为从公开走向地下而放弃党内民主;二是党内民主不能走向极端民主主义。为此,党的六大修改的新党章首次提出了党的民主集中制的三条根本原则:“(1)下级党部与高级党部由党员大会、代表会议及全国大会选举之。(2)各级党部对选举自己的党员,应作定期的报告。(3)下级党部一定要承认上级党部的决议,严守党纪,迅速且切实地执行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和党的指导机关之决议。管辖某一区域的组织,对该区域的各部分的组织为上级机关。党员对党内某个问题,只有在相当机关对此问题的决议未通过以前可以举行争论。共产国际代表大会或本党代表大会或党内指导机关所提出的某种决议,应无条件地执行,即或某一部分的党员或几个地方组织不同意于该项决议时,亦应无条件地执行。”

经过长期的探索,1945年党的七大修改党章时,对民主集中制作了进一步概括:“中国共产党是按民主的集中制组织起来的,是以自觉的、一切党员都要履行的纪律联结起来的统一的战斗组织。”“民主的集中制,即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领导下的民主”。对于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基本条件,党章明确规定:“(一)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由选举制产生。(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向选举自己的党的组织作定期的工作报告。(三)党员个人服从所属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部分组织统一服从中央。(四)严格地遵守党纪和无条件地执行决议。”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党的领导制度就贯彻到国家制度建设之中,民主集中制也就成了党领导国家政权的组织原则。1956年9月,党的八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把原来“民主的集中制”正式修改为“民主集中制”,并明确强调“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这就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完整性。同时,党的八大通过的党章还把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基本条件增修到6项,增写了“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全国代表大会,在地方范围内是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必须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定期向上级组织报告工作”等内容。这些修改进一步完善了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原则。


篆刻作者:西泠印社社务委员会 古菲


作为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民主集中制把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和正确实行集中有机结合起来,既能最大限度地激发全党创造活力,又能统一全党思想和行动。党的百年历史表明,中国共产党什么时候坚持了民主集中制,党的决策就会科学,党的事业就会攻坚克难屡创奇迹;什么时候民主集中制没坚持好,党的决策就会失误,党的事业就会遭遇挫折陷入困境。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来开展党内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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